案件回顾:
魏永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烟台优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17973241号第29类“海·洋家族”商标在“食用油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烟台优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烟台优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7973241号第29类“海·洋家族”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烟台优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17973241号第29类“海·洋家族”商标在“食用油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797324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