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芜湖贝石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南昌艾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第12298204号第21类“晾博士”商标在“1晾衣架; 2.洗衣用干燥架; 3.衣服撑架; 4.搓衣板; 5.洒水设备; 6.垃圾桶; 7.盟洗室器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南昌艾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南昌艾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南昌艾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发货单、销售发票、订购纸箱收货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中仅产品照片、发货单等自制性证据中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晾衣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南昌艾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第12298204号第21类“晾博士”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229820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