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德州市陵城区桃源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林寅生第11831251号第29类“无名小辈”商标在“精制坚果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林寅生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林寅生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1831251号第29类“无名小辈”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831251号第29类“无名小辈”商标,原第11831251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