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11类的57229462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49497989号引证商标已提起商标转让申请,受让人正是本案申请人,转让证明下发后,申请人成为该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的转让核准证明下发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1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7229462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