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官网!
————专业知识产权维权机构————
全国咨询热线:010-56266726
联系我们
010-56266726

传真:010-56266726

邮箱:brsip@foxmail.com

QQ:1965738484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118号万丰基业大厦-A3-310

成功案例|“别人家の吐司”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庄颖对其注册在30类的54113127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第16517961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引…

服务介绍

庄颖对其注册在30类的54113127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16517961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第50686391号引证商标2已于20210621日等待驳回复审结束,截至目前该商标申请人尚未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其极有可能已经放弃争取引证商标2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2根本没有注册成功,运用极不稳定的商标去对抗相同状态的申请商标,根本不具有说服力,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30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5、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6、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7、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4113127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

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6266726

传真:010-56266726

邮箱:brsip@foxmail.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118号万丰基业大厦-A3-310


相关业务/ RELATED PRODUCTS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10-56266726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