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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PUREY FLOW”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宁波普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6类的5259502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经查询,第6896692号引证商标已被连续提起三次商标…

服务介绍

宁波普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6类的5259502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6896692号引证商标已被连续提起三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且有两份通知书处于公告送达阶段,该商标极可能因为未提供使用证据而被撤销,故其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本案中的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PUREY FLOW”与引证商标“pure flow”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PUREY FLOW”系列品牌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2595029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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