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赵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Kesko Oyj 第G1282673号第28类“K”商标在“游戏器具和玩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Kesko Oyj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9月02日至2021年09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Kesko Oyj在指定 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G1282673号第28类“K”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G1282673号第28类“K”商标,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