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苏州华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138446号第5类“滋正”商标在“维生素制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9月06日至2021年09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7138446号第5类“滋正”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撒销第7138446号第5类“滋正”商标,原第713844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