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甘肃丝路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第182167号第33类“丝路春”商标在“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甘肃丝路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甘肃丝路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委托中权成知识产权(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甘肃丝路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荣誉证书、产品及包装照片、购销合作协议及采购合同、出库单及收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82167号第33类“丝路春”注册商标,原第182167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