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官网!
————专业知识产权维权机构————
全国咨询热线:010-56266726
联系我们
010-56266726

传真:010-56266726

邮箱:brsip@foxmail.com

QQ:1965738484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118号万丰基业大厦-A3-310

成功案例|第53640808号“乐文 乐文教育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广西南宁乐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53640808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目前,第17043193号引证商标1因连续三年不…

服务介绍

广西南宁乐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53640808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目前,第17043193号引证商标1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且商标流程未显示撤销复审环节,其商标已失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不足以作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使用,更谈不上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核准注册。

2、经查询,目前第52119389号引证商标2处于“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状态,且商标流程显示等待驳回复审结束,引证商标2已无效。故,引证商标2不宜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本案中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3640808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

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6266726

传真:010-56266726

邮箱:brsip@foxmail.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118号万丰基业大厦-A3-310


相关业务/ RELATED PRODUCTS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10-56266726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