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立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10类的40835724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目前,经查询,第36556910号引证商标1正在等待实质审查,该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1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3在显著部分及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4、相对于引证商标2-3之间的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3的区别更加明显,两引证商标尚可共存,且未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5、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40835724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