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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8924221号第9类“伯虎”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0-10-16 16:48:24 点击:2047

案件回顾:

刘英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第8924221号第9类“伯虎”商标在“测量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1月08日至2020年01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刘英涛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第8924221号第9类“伯虎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892422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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