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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28837605号图形”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0-09-25 11:50:54 点击:3195

北京蓄锐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42类28837605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

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

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第28837605号图形”商标在第42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28837605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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